商會章程 |
澳門地產業總商會章程
第二條 本會宗旨:擁護基本法,支持一國兩制,關注社會經濟事務。通過組織和開展各種活動,發揮行業優勢,增進交流與合作,促進同業之團結互助,維護本會會員之正當權益。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38-286號建興龍廣場15樓H、I、J、K座。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分別有:附屬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及商號會員三種。
第九條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者,得由理、監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書面勸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如屬自動退會或開除會籍者,其所交之基金及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
第十一條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權力執行機構。理事會負責管理會務,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監事會為監察機關,負責檢查日常會務工作及監督財務。
第十二條 理事會和監事會之候選人的產生辦法,由選舉委員會負責審核候選人資格之後,將候選人名單書面提交會員大會,由會員投票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卸任後,則為本會永遠會長。
第十三條 選舉委員會之成員由會長書面提名十九人,並提交常務理事會通過。選舉委員會之組成為:正副會長七人、正副理事長四人、正副監事長四人及澳門地產業會董商會成員四人。
第十四條 參選會長之候選人必須為本會永遠會長、現任會長或副會長之人士。參選副會長必須為現任副會長或曾經擔任本會副會長或現屆聘任之榮譽會長及現任正/副理事長。參選人士,如為榮譽會長或永遠會長,須向理事會提交辭去本會現任職位之書面辭職書,並經選舉委員會及理事會通過接受,方可參選。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由若干名成員組成,全體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會員大會直接選舉產生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包括常務副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由會長組互選產生。會長對外代表本會並參加理事會及協調本會工作,常務副會長和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如會長因離職或辭職則由常務副會長遞補之,常務副會長如因離職或辭職由會長組互選產生遞補之。副會長空缺之候選人則由理、監事在正/副理事長中提名,並在理、監事聯席會議上互選產生遞補之。理、監事長空缺之候選人則由理、監事在副理、監事長中提名,並在理、監事聯席會議上互選產生遞補之;副理、監事長空缺之候選人則由理、監事中提名,並在理、監事聯席會議上互選產生遞補之,依次類推。
第十六條 理事會由若干名成員組成,全體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日常會務工作由理事長主持,常務副理事長協助之,理事長缺席時由常務副理事長及副理事長依次代其職務。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包括常務副理事長一至二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秘書長、副秘書長和理事各若干人。理事會屬下設財務、會員拓展和福利部門,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若干人。
第十七條 監事會由若干名成員組成,全體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包括常務副監事長一至二人),常務監事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監事長缺席時由副監事長依次代其職務。
第十八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負責執行理事會決議及管理會務。正副會長及正副理事長為常務理事會之當然成員,其餘成員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常務理事會總人數由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的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十九條 理、監事會成員如連續六個月缺席會議者,經書面通知而沒有合理解釋者作自動請辭,其職位在理事與監事聯席會議選舉產生遞補之。
第二十條 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經理事會成員提名,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並經會長同意,敦聘社會上有聲望之熱心人士為本會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等職務。
第二十一條 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成員提名,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並經會長同意,可聘為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或榮譽顧問,上述人士必須是本會會員。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舉行時,出席人數必須有超過全體會員人數之一半參加方得舉行。如遇不足此數則可依召開時間順延半小時,如仍不足,則可作合法舉行正常討論。如遇有表決問題,則須有出席之百分之九十人數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規定特定多數者除外。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每三個月舉行至少一次,由會長或理事長召集之,每次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理事、監事成員參加方得開會和決議。如遇不足此數則可依召開時間順延半小時,如仍不足,則可作合法舉行正常討論和決議。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或理事長召集之,每次會議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參加方得開會和決議。如遇不足此數則可依召開時間順延半小時,如仍不足,則可作合法舉行正常討論和決議。
第二十七條 常務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之,每次會議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監事會成員參加方得開會和決議。如遇不足此數則可依召開時間順延半小時,如仍不足,則可作合法舉行正常討論和決議。
第二十八條 本會永遠會長、現屆聘任榮譽會長出席常務理事會、常務監事會聯席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第五章 經費
第三十條 本會如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監事會聯合組織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附屬)團體會員之章程修改權、解釋權屬於澳門地產業總商會理、監事會。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本會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本會會員大會。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的任何條款之解釋權屬於澳門地產業總商會會員大會、常務理監事聯席會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