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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體制 PDF Print E-mail
Monday, 10 September 2012 07:16

 

政治體制

 

澳人治澳   高度自治

1999年12月20日起,澳門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區的憲制文件《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同時開始實施。

《基本法》不但規定澳門特區實行的制度,也訂明1999年後50年內的管治框架。

澳門特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制度,經濟制度,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

「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已經成功落實,成為澳門人身體力行、習以為常的社會行為和政治文化。

「澳人治澳」是指由澳門人自主管理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終審法院院長及檢察長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其中部分職位還必須由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高度自治」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澳門特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中央政府不干預屬於澳門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但高度自治不等於完全自治,為維護國家的統一,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中央政府保留了必要的權限。例如,與澳門特區的防務及與澳門特區有關的外交事務等,則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組織機構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是澳門的行政機關。政府的首長是行政長官。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設司、局、廳、處。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主要官員由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15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制定並執行政策;管理各項行政事務;辦理《基本法》規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對外事務;編制並提出財政預算、決算;提出法案、議案,草擬行政法規;委派官員列席立法會會議聽取意見或代表政府發言。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負責;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

 

行政長官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首長,向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


行政長官由年滿40周歲,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20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行政長官在本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為5年,可連任一次。

行政長官的主要職權包括:領導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執行《基本法》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佈法律;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決定政府政策,發佈行政命令;制定行政法規並頒佈執行;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各司司長、廉政專員、審計長、警察總局局長和海關關長等主要官員,及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員職務;委任部份立法會議員;任免行政會委員;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檢察長,及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檢察長的職務;任免各級法院院長和法官、檢察官、公職人員等;在特定的情況下,有權解散立法會。

 

行政會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會議由行政長官主持,每月至少舉行一次會議。行政會的委員由行政長官從政府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中委任。行政會委員的人數為7至11人。行政長官認為必要時可邀請有關人士列席行政會會議。

 

立法會


根據《基本法》,澳門特區享有立法權,立法會是澳門特區的立法機關。


立法會議員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擔任,大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除第一屆另有規定外,每屆任期4年。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有23名議員,其中8人由直接選舉產生、8人由間接選舉產生、7人由行政長官委任;第二屆立法會有27名議員,其中10名由直接選舉產生、10名由間接選舉產生、7名由行政長官委任;第三屆及隨後的每屆立法會議員數目為29人,其中12名來自直接選舉、10名來自間接選舉、7名為行政長官委任。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設主席、副主席各一人。主席、副主席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副主席由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15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立法權限包括:制定、修改、暫停實施和廢除法律。立法會的權限範圍包括:審核、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審議政府提出的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根據政府提案決定稅收,批准由政府承擔的債務;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就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接受澳門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等。


在特定情況下,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對行政長官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司法機關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只服從法律,不受任何干預。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第一審法院、中級法院、終審法院。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權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可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門法庭。原刑事起訴法庭的制度繼續保留。


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是管轄行政訴訟和稅務訴訟的法院。不服行政法院裁決者,可向中級法院上訴。


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的法官,根據法官、律師和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各級法院的院長由行政長官從法官中選任。終審法院院長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其任命和免職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獨立行使法律賦予的檢察職能,不受任何干涉。


檢察長由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由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檢察官經檢察長提名,由行政長官任命。檢察院的組織、職權和運作由法律規定。

 

廉政公署

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是一個獨立的機構,廉政專員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


廉政公署的職責是:開展防止貪污或欺詐行為的行動;針對貪污行為及由公務員作出的欺詐行為,依法進行調查;針對在因應澳門特區機關選舉而進行的選民登記及有關選舉中所作出的貪污及欺詐行為,依法進行調查;促使人的權利、自由、保障與正當利益受保護,確保公共行政的公正、合法性及效率。

 

審計署


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根據《基本法》設立。審計署獨立工作,不受干預。審計長對行政長官負責。


審計署的主要職責是對特區政府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並對審計對象進行「衡工量值式」的審計監察,即對其履行職務時所達到的節省程度、效率和效益進行審查。

 

警察總局


警察總局是統一負責特區保安事務的部門,屬澳門特區內部保安體系的組成部份。警察總局指揮及領導其屬下警務機構執行行動,該等警務機構現時包括治安警察局和司法警察局。

海關


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是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而設立。


澳門海關是澳門特區具有行政自治權的公共機關,負責領導、執行和監察與關務政策有關的措施,並負責關務管理和監督等具警務性質的職務,包括:預防、打擊和遏止關務欺詐行為;致力預防和遏止不法販運活動等等。

 

法律制度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建立在法治和司法獨立的基礎上。根據「一國兩制」的原則,特區的法律制度以大陸法為根基。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文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通過,《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確保國家對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得以實施。換言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

 

澳門特區施行的主要法律法規


澳門特別行政區目前實施的主要法律包括:
1.《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2.《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載列的全國性法律;
3. 1999年12月20日之前的原有法律,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採用為澳門特區法律;
4. 澳門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包括:《刑法典》、《刑事訴訟法典》、《民法典》、《民事訴訟法典》、《商法典》(俗稱「五大法典」)是澳門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份。

全國性法律除列於《基本法》附件三及由特區政府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者外,不在澳門特區實施。目前有11條全國性法律適用於澳門特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特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列入附件三的法律應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依照《基本法》規定不屬於澳門特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由回歸至2009年10月底,共頒佈法規460項,包括法律141項。


已頒佈的法規中包括落實《基本法》23條的《維護國家安全法》等,對特區社會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並產生深遠影響。